股東會議案主要內容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172條第5項規定,說明議案主要內容:

 

  由:公司章程修訂討論案。(董事會提)

  明:(一)配合公司法修正,擬修正公司章程部份條文,內容詳如所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二)本案已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提請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次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 一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定為FORMOSA TELEVISION CO. LTD

第 三 條

本公司視業務上需要,得轉投資其他事業,其轉投資總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之百分之四十。

本公司得視業務上需要對外保證

第七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編號,加蓋公司圖記,並列載有關公司法規定事項,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編號,加蓋公司圖記,並列載有關公司法規定事項,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

第十二條

股東得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股東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九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公司董事得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不實際集會,但應經全體董事同意。

第廿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但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之召集通知得以書面或傳真或電子郵件(E-mail)等方式為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但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之召集通知得以書面或傳真或電子郵件(E-mail)等方式為之。

第廿九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執行員工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承購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員工酬勞等給付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第卅二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廿七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七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廿一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廿四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廿二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廿九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年五月卅一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七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廿七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七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廿一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廿四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廿二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廿九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年五月卅一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七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三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廿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