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視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
新聞自律規範

民視電視公司新聞傳播群本於媒體獨立自主、自律精神、道德良知與社會責任,落實服務公眾知的權利,特製訂電視新聞自律規範,供全體新聞傳播群同仁遵行,基本原則、總則暨執行綱領,條列陳述如下:

壹、基本原則:

  • 一、在符合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民主、法治、人權基本精神下,實踐人民知的權利,善盡媒體第四權的使命。
  • 二、全體同仁力求精確查證、追求事實、完整平衡、尊重多元,不偏、不盲的專業原則,來客觀處理及呈現新聞資訊。
  • 三、全體同仁於新聞報導中,如遇真相未明,不宜遽下斷語,若有錯誤發生,必須儘速更正,以示負責。
  • 四、全體同仁不得利用新聞媒體所賦予的身份,藉名招搖,牟取個人利益。
  • 五、與其他新聞媒體之間,應以良性競爭的態度,從事新聞採訪、編播任務。
    長官的話新聞傳播群同仁參考

  • 一、每一節新聞,每一則新聞都要用「很珍貴」的價值觀重視它。
  • 二、所謂大眾傳播媒體,必須站在「大眾」的立場,不是「小眾」,也不是「分眾」。上了電視就沒有個人的立場,記者、編輯、主播、導播、所有電視從業員都一樣,這是我們共同的理想,共同努力。
  • 三、所有的新聞,要有它的意義,地方性的小社會新聞,可以不採用,如:某鄉村發現一賭場,甘蔗田內發現一名女屍,某條路有人跳樓自殺,某老兵上吊身亡,這些新聞有沒有「很珍貴」?有沒有全國性?觀眾是不是很想看?當然是否定的!
  • 四、新聞不要只播出「現象」,如:抬棺抗爭、撒冥紙、丟雞蛋,老弱婦孺看似很忠厚的臉龐,也不明就裡的起鬨,這畫面帶給我們下一代的是什麼樣的教育啟示?各位可以捫心自問!
  • 五、民代帶頭不理性的包圍工廠,攔路抗爭、示威、罷工,逼得企業出走的新聞和畫面,對台灣的國內安定和國外的形象有何正面或負面的效果?此類新聞到底如何呈現?分分秒秒都是關鍵,需要同仁用心的付出「愛心」。

貳、總則:

    一、各類新聞報導及談話性節目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四)違反事實查證與平衡原則。
  • (五)以戲劇演出之方式模擬新聞事件(如確有必要,應明確告知觀眾)。

    二、製播涉己事務新聞

  • (一)涉己事務新聞係指民視公司、民視公司關係企業、負責人、主要股東、所屬員工及節目主持人之人或事相關報導。
  • (二)涉己事務新聞報導時,應揭露此則新聞與本公司關係。
  • (三)處理涉己事務,應謹守新聞製播自主公約及各項媒體自律公約精神,當涉己事務已成為公共議題時,得即時回應說明或製作相關報導。
  • (四)報導涉己新聞,應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 (五)處理涉己新聞,應注意報導比例,不宜排擠其他重大新聞。
  • (六)報導本公司家族頻道之其他節目,應包含多元觀點,並由新聞專業角度切入報導,若涉及節目收視率,應註明資料來源。
  • (七)涉己範疇之人或事,有激勵向上、向善之義舉或獲得各類獎項、表揚之消息,得以新聞報導之。

    三、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性侵害、性騷擾被害人,及家暴受害人之責任。

  •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六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一般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原則上不予報導;家暴受害人在報導中應受保護。
  • (二)如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或重大刑案之性侵害案件而有報導之必要,不得報導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影像、圖畫、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被害人個人之資料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三)若加害人與被害人有親屬關係,應隱去加害人之相關資訊。
  • (四)除了注意該新聞處理對當事人之負面影響外,報導內容應賦予公共事務價值,並遵守衡平報導之原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六條
    I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但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
  • 二、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
    II 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之監護人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
    III 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所定監護人為該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IV 第一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
    I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但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
  • 二、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
    II 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之監護人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
    III 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所定監護人為該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IV 任何人除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外,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V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VI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四條
    I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學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II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前項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III 行政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IV 前三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有行為能力人」:指年滿十八歲以上,未受禁治產宣告(如精神病患者)之人。

    四、新聞報導應尊重個人隱私。

  • (一)除考量公共利益時,否則不得侵犯任何人私生活。
  • (二)當私人隱私損及公共利益時,媒體得以採訪與報導,但需盡全力防止不當傷害個人名譽及侵犯個人隱私,或造成媒體公審的情況。

五、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

包括對種族、族群、宗教、性別、性傾向、婚姻狀況、身心障礙者及所有弱勢者,在文字、聲音、影像、及動畫影片上均不得有歧視表現。

六、錯誤報導更正處理。

報導若有錯誤發生,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暨(無線台)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如係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受利害關係人請求更正者,本台應於接到要求七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

參、執行分則

    一、犯罪事件處理:

  • (一)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採訪、報導時應保護其人權。
  • (二)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主動採訪、報導偵查細節;犯罪嫌疑人「模擬犯罪現場」之採訪、報導,應於警戒線外為之。
  • (三)避免以誇張、煽情、或刺激方式報導殺人、拷打等暴力事件。
  • (四)避免詳細報導犯罪手法。
  • (五)避免報導將犯罪者「英雄化」。

    二、社會、司法及意外新聞報導:

    (一)應避免下列情形:
  • 1.避免血腥、暴力(肢體、言詞)、殘忍、恐怖或令人作嘔的鏡頭。
  • 2.避免報導犯罪細節,不做過度詳細的描述, 不做分解動作描述。
  • 3.避免報導刑事犯罪者以英雄主義的語詞呈現。
  • 4.避免擅自闖入刑事案件或火警現場封鎖線之內。
  • 5.避免擄人勒贖案件,在被害人未獲釋前報導,或作會危及被害人安全及影響警方辦案之採訪報導。
  • 6.避免災難、兇殺及車禍報導中,畫面出現明顯的全部遺體畫面、或是殘骸的局部特寫、大灘血跡。方辦案之採訪報導。
    (二)應特別處理之情形:
  • 1.若遇上述第一項1、5、6中畫面不宜公開,但新聞內容有其報導之必要性(如:報導警方公佈之意外發生原因),須將畫面加以模糊處理至不足以辨識為原則、或定格處理、或聲音變聲處理,或消音,並不以後製加工方式加以延長,放大,重複播放,且適時加註警語(主播口播與字幕提醒)。
  • 2.刑事案件之目擊者,應避免出現正面鏡頭,以保護證人。
  • 3.群眾抗議事件,應遵守中立、客觀的報導立場,不得導演群眾的抗議行為。
  • 4.遇挾持事件時,記者不主動介入擔任協調談判,危機未落幕不報導。
  • 5.報導查獲色情、偷拍影帶或人體彩繪、泳裝秀、寫真等可能出現大幅裸露的新聞時,須留意拍攝角度,不可露出或強調兩性性器官,必要時須以馬賽克效果處理畫面;也勿用挑逗或易引起不當連想之字眼。
  • 6.暴力事件之報導角度軸線, 及報導的篇幅, 應以公共利益為前提,衡量在新聞採訪製播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呈現教育功能,並提供協助的資訊,包括施暴者可能觸犯之法條, 受暴者如何自保.可以求助的方式或單位。

    三、自殺事件處理:

    報導自殺事件應遵守自殺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得報導或記載下列事項:

  • (一) 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
  • (二) 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
  • (三) 誘導自殺之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
  • (四) 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情報。
  •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助長自殺之情形。

    四、綁架事件處理:

  • (一)人質尚未安全脫離綁匪控制前,不得採訪、報導。
  • (二)人質安全脫離後之採訪、報導,為避免侵害當事人隱私及造成二次傷害,應取得當事人同意始得為之。但辦案單位主動發佈消息者不在此限。

    五、災難或意外事件處理:

    新聞媒體在災難與緊急事件中,如地震、海嘯、颱風、洪水等自然災害,以及空難、戰爭、爆炸、核能災害、示威暴動、重大疫情等危機事件,應善盡媒體責任,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於災難及緊急事件發生時,應強化資訊傳播及服務功能,提供正確、迅速、完整、重要的資訊,報導真實,守護生命,尊重個人隱私與尊嚴,並兼顧民眾知的權利。
  • (二)採訪災區與緊急事件等高風險新聞現場,應於事前評估風險,辨識可能的危害及採取安全措施,以記者的人身安全為最首要考量。
  • (三)儘可能完整而廣泛地報導災區進展,如需引用過去災情畫面,應適度疊印「資料畫面」字樣,或標明發生時間、地點等相關訊息,避免誤導並影響觀眾對於新聞即時性之判斷。
  • (四)遇有重大災害或大量傷患,應向事故權責單位取得傷患名單、傷亡狀況、救災行動與援助措施,未掌握確切事實前,盡量不做揣測性的報導。
  • (五)對於罹難者家屬或傷者,考量災難事件受害者與家屬的身心衝擊,避免加重心理創傷,報導製播時,絕對尊重其尊嚴,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採訪、報導或播出特寫照片或影像。
  • (六)勿過度使用悲傷者痛苦、哀嚎的影像,若有必須使用的理由,務必經過審慎過濾並且絕不濫用,或過度重覆播放。避免將災情MV化,渲染、挑弄負面情緒。
  • (七)災難發生一段時間之後,在畫面與報導篇幅比重上,應謹慎考量災民心理傷害,避免引發負面效應。
  • (八)應加強進行災難新聞採訪、拍攝、製播之在職教育訓練,協助媒體工作者了解受害人心理,減少傷害、誤解和衝突。

六、群眾抗議事件處理:應遵守中立、客觀的報導立場,不得參與、唆使、導演群眾的抗議行為。

七、揭發未經證實訊息之處理對於檢舉、揭發或公開譴責私人、或機關團體之新聞,應與公共利益有關始得報導;且應查證,並在遵守平衡原則下進行採訪、報導。

    八、醫療新聞處理:

  • (一)採訪病患本人、家屬或保護人,須先表明記者身份,並獲得院方或當事人同意,方得進行採訪、報導。
  • (二)記者進入醫院,應以不影響醫療作業、醫療安全或安寧秩序為原則;並遵守採訪區、攝影點及採訪動線之規定。
  • (三)手術室、加護病房、產房、急診室、燒燙傷中心、隔離病房、門診診察室與病房,於施行醫療作業時,未經院方或病患同意,不宜採訪。
  • (四)對涉及暴露病人生理隱私之畫面,不得播出。
  • (五)醫藥新聞如有涉及性器官、或內臟、肢體、病變等畫面,應予適度處理。

    九、重大流行疾病新聞處理:

  • (一)對於重大流行疾病疫情之報導,應以政府主管機關發佈之資訊為準。
  • (二)傳播媒體報導流行疫情與事實不相符合經各級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 (三)傳染病病人或疑似感染傳染病之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除主管機關發佈之資料外,不得報導。
  • (四)對於感染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非經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

    十、愛滋感染者或病患相關新聞處理:

  • (一)以愛滋「感染者」取代「帶原者」的稱呼,以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常用語態,以去除社會污名,並應尊重感染者的基本尊嚴與權益。
  • (二)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採訪工作。家屬、保護人等之同意不代表當事人之意見。
  • (三)社會事件當事人為愛滋感染者(或疑為愛滋感染者),但其愛滋感染身份與該社會事件無關者,應減少報導內容或標題涉及愛滋字眼。例:愛滋鴛鴦大盜搶超商。新聞報導應避免透過剪輯或其它報導方式影射愛滋感染者的危險性,或負面刻板印象。
  • (四)新聞媒體應謹慎處理會鼓勵歧視、嘲笑、偏見、惡意中傷、侮辱愛滋感染者的素材。當新聞人事物出現錯誤愛滋知識或有歧視愛滋感染者行為,報導應負有傳遞正確知識及平衡歧視言行之責。例:警察戴口罩偵訊愛滋感染者。

    十一、性與裸露事件處理:

  • (一)不能播出正面全裸、生殖器或體毛之裸露鏡頭,且在文字、聲音、及動畫表現上,避免官能刺激及猥褻。
  • (二)性行為之描述原則不得播出,但如報導與性教育有關者,仍應以謹慎、含蓄、小篇幅為原則。
    • (三)因報導必要時,得保留下列不涉及猥褻或性行為之鏡頭:
    • 1.以裸露上半身為常習者。
    • 2.背面上半身裸露鏡頭。

    十二、性別與弱勢族群相關新聞處理:

  • (一)新聞應以客觀、非歧視字眼報導同志新聞,報導時不應將同性戀、跨性別等性少數,犯罪化、病態化,避免社會污名烙印。
  • (二)新聞報導應避免散播或強化性別上的不平等、偏見、歧視和刻板印象,以免造成「性別決定論」或譴責弱勢者的不當效果。
  • (三)新聞報導應避免物化女性(男性亦同),並不得使用侵略式的拍攝手法拍攝性特徵。
  • (四)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資源弱勢的新移民、原住民等族群。包括在稱呼上,不使用外籍新娘、大陸妹、大陸新娘、越南新娘、泰國新娘、山胞、山地人、番仔等,應採用新移民、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原住民等中性平等用詞。
  • (五)新聞報導應避免污名化同居、離婚、單親、隔代教養、同志等各類家庭模式,或將各種社會問題歸因於當事人家庭模式,而使各種多元家庭受到社會歧視或誤解傷害。

    十三、身心障礙者負面新聞處理:

  • (一)未經當事人、家屬或及其保護人同意,不得對精神病人及其他身心障礙者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採訪工作。
  • (二)對於行為異常者,不得妄加揣測其為身心障礙者。
  • (三)相關新聞於報導從事不法或反社會行為等負面事件時應避免使用歧視性文字或身體及心理特徵以標籤化身心障礙者。
  • (四)未經法院判決前,不得妄下結論或推測將社會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
  • (五)新聞報導應儘量讓閱聽大眾正確認識並接納身心障礙者,並應避免將身心障礙者新聞透過剪輯或其他報導方式影射精神疾病的危險性或身心障礙者的負面刻板印象。
  • (六)新聞媒體應避免處理會鼓勵歧視、嘲笑、偏見、侮辱、仇恨、惡意中傷身心障礙者的素材。

    十四、靈異等超自然現象事件處理:

  • (一)靈異、通靈、觀落陰、或其他玄奇詭異等涉及超自然現象,其情節讓人驚恐不安者,不得播出。
  • (二)算命、風水、解運、或其他類似超自然事物,其描述令人驚恐不安,並易致觀眾迷信者,不得播出。
  • (三)上述靈異等超自然現象或事物,如涉及宗教信仰或公共議題時,得審慎、少篇幅(時數)的採訪、報導。但如因此而有導致兒童驚慌或焦慮不安之虞者,仍不得播出。

    十五、兒童少年相關新聞報導

  • (一)兒童及青少年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少年保護事件、刑事案件,或上述之新聞相關事件,應注意新聞處理對其之影響。
  • (二)對於兒童與青少年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事件,不得有行為兒童及青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
  • (三)採訪兒童、青少年當事人,應先表明記者身份及取得兒童、少年監護人之同意,並應在非強迫或違反兒童、少年當事人受訪意願下,方得進行採訪報導。
    *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遺棄。
  • 二、身心虐待。
  •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 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 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罰則:
* 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 第一零三條
  • I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II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 III 前二項經第六十九條第四項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者,不罰。
  • IV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
  • V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修正前第一項罰鍰規定,處罰該負責人。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處罰行為人。
    十六、政黨新聞報導
  • (一)政治及選舉新聞處理,力求平衡報導。
  • (二)政府政策及在野黨派主張、主要候選人競選政見、競選宣傳、造勢晚會,必須有相等時間及時段報導。
  • (三)不同政黨候選人對特定議題或事件的看法,須兩面均呈,不得選擇性引用民調結果,有利特定候選人。
  • (四)候選人民調之發佈,須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 (五)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佈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

    十七、民生消費醫療新聞報導

  • (一)不得收受廠商報酬,製播具廣告性質之新聞報導。
  • (二)新聞報導應審慎避免廣告化,以免淪為營利工具。
  • (三)任何可能涉及廠商或產品之新聞,畫面不得出現產品名稱。
  • (四)受訪廠商統一以「業者」標示,產品亦須以概括性名稱介紹,不得揭示廠商、產品名稱。
  • (五)遇消費糾紛新聞時,力求客觀平衡報導。

    十八、涉及個人隱私權及人權之相關新聞報導

  • (一)除考量公共利益時,否則不得侵犯任何人私生活。
  • (二)當私人隱私損及公共利益時,媒體得以採訪與報導,但需盡全力防止不當傷害個人名譽及侵犯個人隱私,或造成媒體公審的情況。
  • (三)對種族、族群、宗教、性別、性傾向、婚姻狀況、單親家庭、身心障礙者及所有弱勢者,在文字、聲音、影像、及動畫影片上均不得有歧視表現。
  • (四)新聞報導應避免物化女性(男性亦同),並不得使用侵略式的拍攝手法拍攝性特徵。
  • (五)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資源弱勢的新移民、原住民等族群。包括在稱呼上,不使用外籍新娘、大陸妹、大陸新娘、越南新娘、泰國新娘、山胞、山地人、番仔等,應採用新移民、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原住民等中性平等用詞。
  • (六)對於行為異常者,不得妄加揣測其為身心障礙者。
  • (七)未經法院判決前,報導從事不法或反社會行為等負面事件時,應避免使用歧視性文字或身體及心理特徵以標籤化身心障礙者。
  • (八)若有未盡事宜,應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之相關規定。

十九、爆料新聞報導

對於檢舉、揭發或公開譴責私人、或機關團體之新聞,應與公共利益有關始得報導;且應查證,並在遵守平衡原則下進行採訪、報導。

二十、消費者權益新聞報導

以滿足閱聽大眾知的權益為出發點,以不違反政府相關法令為基礎。

    二十一、實驗或示範方式製播新聞準則

  • (一)新聞人員應謹守不介入新聞事件之原則,並避免以自身進行實驗或示範。
  • (二)任何實驗結果之新聞報導,應先檢視其正確性與專業性,標明實驗單位或執行之學者、專家姓名,並標註實驗日期與時間。
  • (三)如有拍攝示範畫面之必要時,應不違背報導新聞真實原則,並避免引起社會負面效應。

    二十二、線上新聞製播準則

    • (一)引用網路消息來源應遵守下列原則:
    • 1.加強查證消息來源的正確性。
    • 2.應注意消息來源提供訊息之動機。
    • 3.報導內容與公眾利益有關。
    • 4.確認消息來源提供之素材是否合乎著作權規範。
    • 5.應進一步追蹤相關訊息以彰顯新聞價值,避免僅報導消息來源之資訊。
    • 6.不可有揭人隱私與誹謗之動機。
    • (二)引用網路影音著作時,應遵守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原則,避免觸法;相關規範細則如下:
    • 1.被引用的對象須為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
    • 2.被引用的對象是被保護的著作;例如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等,並非著作,但仍應注意對其肖像權或隱私權之保護。
    • 3.除著作權人要求不註明外,應全程以字幕標著引用來源與出處。
    • 4.被引用之著作需與自己的報導有所關連,且有引用之必要;引用他人著作之篇幅比例不得為整則報導的全部,有建議在二分之一比例之下,實則必須在合理的比例之內,儘量降低不必要的使用範圍。
    • 5.在畫面上處理上,被引用的他人著作應能明顯的與自己的著作報導區別。
    • (三)在無法取得網頁負責單位同意的狀況,翻拍原則如下:
    • 1.應查核版主未對版權作出禁制聲明,否則不得翻拍。
    • 2.翻拍圖、照片或影片時,不得滿格,必須留框、留邊,鏡頭應儘量拉遠。
    • 3.翻拍後的內容可當ROLL帶,但為保護著作人格權,不能以特效後製方式擷取部份畫面改作割裂。

    二十三、民眾及公共機構提供之事件畫面引用及製播準則

    • (一)如有使用民眾或企業提供影音資料之必要,應遵守下列規範:
    • 1.加強查證消息來源的正確性。
    • 2.應注意消息來源提供訊息之動機。
    • 3.報導內容與公眾利益有關。
    • 4.確認消息來源提供之素材是否合乎著作權規範。
    • 5.應進一步追蹤相關訊息以彰顯新聞價值,避免僅報導消息來源之資訊。
    • 6.不可有揭人隱私與誹謗之動機。
    • (二)警方所提供之蒐證帶、監視器錄影帶等相關影像,必須符合下列規定,經過後製處理後再行播出:
    • 1.報導檢警透露的資訊,應符合公共利益。
    • 2.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包括隱私權與肖像權等。
  • (三)政府單位、政黨或公共機構所提供之影音資料,原則上應註明出處;但基於重大公共利益或人身安全,經對方要求後,得不註明出處。

    二十四、副控新聞緊急應變處理程序

  • 基於確實掌控新聞播出,訂定相關副控緊急應變程序,以利同仁做好嚴格把關作業:
    • (一)緊急突發變故之應變方式:
    • 1.導播於上線前,將S.S#911緊急圖卡存入SWITCHERFM1內,有狀況發生時,能隨時TAKE此圖卡,馬上CUE主控進廣告。
      • 2.有關Live節目、新聞進行中,如有出現不宜播出狀態(類似林正杰揮拳暴力等),當節導播務必於第一時間:
      • (1)TAKE安全圖卡
      • (2)要求主控進廣告
      • (3)全部流程須於5秒內處理完畢。
    • (二)地震發生時之緊急應變方式:
    • 1.啟動「地震緊急因應模式」前,須經氣象局或採訪中心確認訊息。主管為杜絕誤判,應多方討論,〝搶快發佈〞須考慮周延性,以及避免錯誤。
    • 2.災情訊息發佈,須謹記〝有所本〞的原則。對〝大樓搖晃〞描述保留彈性,例「現在發生大樓搖晃現象地震?強風?」。
    • 3.確認地震訊息後,龍捲風即時換成"地震"動態背板。
    • 4.馬上告知主播即時播報地震乾稿,並CUE棚內攝影拍攝棚內燈搖晃畫面。
    • 5.請當節編輯請編輯台查詢相關地震資訊,以掌握最新相關消息。
    • 6.發現訊息錯誤時,應立即提出更正。
  • (三)緊急應變相關措施,訂每年每三個月不定期演習一次。

    二十五、SNG現場新聞編採處理規範:

  • (一)由於SNG為現場即時播出,因此使用SNG連線時,對於新聞內容及畫面拍攝,應謹慎處理,避免損及個人或大眾權益,甚或違反法令。
  • (二)SNG現場新聞製播作業,不可影響公務人員執行公務、及救護人員之作業,並需遵守「採訪警戒線」。
  • (三)記者於現場連線時,須盡量查證,傳達正確資訊。
  • (四)新聞現場連線時,不宜出現血腥、殘忍之畫面;若現場狀況殘忍、不宜觀看(例如跳樓、墜樓、自殺等),則應以大景或糢糊焦距方式處理,尤其須避免特寫鏡頭。棚內負責之導播,若遇不當鏡頭出現,應立即通知現場記者改正。
  • (五)若新聞現場出現不宜播出之畫面,且無法立即改善時,副控導播可立即收回SNG畫面,切換播出內容。
  • (六)勒贖犯罪事件,須注意「人質安全第一」。
  • (七)採訪嫌疑犯、現行犯或已知列為證人、關係人者,播出前須知會檢警單位。
  • (八)倘非現場即時連線,畫面需加"稍早連線"、"稍早畫面"。
  • (九)SNG製播團隊需以自身安全為主,並注意服裝儀容。

    二十六、新聞性節目製播規範與運作機制

    民視新聞性節目秉持新聞專業為製播準則,為製作更優質新聞性節目,特擬定製播規範以確立新聞性節目之品質。
    • (一)須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 1.法律條文
      • (1)廣播電視法
      • (2)衛星廣播電視法
      • (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6)家庭暴力防治法
      • (7)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8)自殺防治法
      • (9)菸害防制法
      • (10)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11)精神衛生法
      • 2.自律規範:
      • (1)電視學會新聞自律公約
      • (2)廣播衛星電視新聞自律執行綱要
      • (3)民視新聞自律規範
    • (二)新聞節目製播規範:
    • 1.新聞節目之製播應堅持事件之真實性,報導內容須提供正確資訊,力求精準。
    • 2.以紀錄真實為首要任務,不得設計或導演新聞事件、做不實報導;並避免以戲劇性手法呈現犯罪過程,以免產生模仿效應。
    • 3.處理高度爭議性之公共議題或政策辯論時,應力求多元觀點,以臻公正。
    • 4.報導畫面需謹守新聞自律規範,任何不雅、血腥等鏡頭,需以後製方式加以處理。
    • 5.避免以英雄主義詞彙報導刑事犯罪者,將犯罪者英雄化。
    • 6.新聞節目製播須秉持言論自由,座談性節目亦須確保具獨立評論、不受任何勢力控制之立場;惟座談性節目單方面言論不代表本台立場。
    • 7.對種族、宗教、性別、婚姻狀況、弱勢族群,均不得有歧視表現,且應報導平衡、並呈現多元觀點。
    • 8.對於檢舉、揭發或公開譴責個人或機關團體之新聞,應與公共利益有關,且應提供各方意見表達之機會。
    • 9.若涉及隱私,除非對象為公眾人物或所涉之事與公眾有關,或可受公評之事,方得以報導。
    • 10.各類民調之發佈與引用,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且應呈現調查單位、委託者、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誤差值,力求調查結果公正客觀。

    二十七、政論節目製播規範

    本規範係約束節目製作單位之作業,已公告施行,並請與會來賓配合參考。但為尊重言論自由,不宜硬性要求來賓允諾遵守。
    • (一)事實查證原則參酌指標:
    • 1.政論節目對於播送內容,應追求事實並檢視消息來源之真實性,避免無根據猜測。
    • 2.應多方查證,避免單一消息來源,並留存查證紀錄供查驗。
    • 3.針對涉公共事務,政論節目可運用政府澄清專區及具公信力之第三方查證。
    • 4.議題選擇引用網路消息或外電時,應注意內容可信度,並進行合理查證。對於「內容農場」或不實、惡意網站、來源不明的圖片、影片,應注意其真實性。
    • 5.若消息內容無法查證時,應檢視是否有使用之必要。
    • 6.政論節目如須以動畫或模擬畫面呈現時,應予註明,避免混淆觀眾。
    • 7.如觀眾對於節目內容提出指正時,會再次進行查證作業,若認為無誤,應將其認為節目內容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說明。
    • 8.政論節目如有錯誤發生,在播出前,應儘速修正;倘在播出後,才發覺有錯誤,則應於節目播出後,於原節目予以更正、澄清。
    • (二)公平原則參酌指標:
    • 1.政論節目主持人應客觀、中立,力求公平。
    • 2.政論節目邀請之與談來賓應能反映多元觀點,並注意意見平衡。
    • 3.政論節目議題選擇應關注公共利益、多元並呈。
    • 4.政論節目探討議題時,應儘量讓事件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
    • 5.政論節目對於涉己事務之製播,應力求公正、客觀。
    • 6.政論節目製播應遵循選罷法,尤其選舉期間對候選人或被罷免人、或提案之領銜人,做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二十八、製播新聞及其他新聞性或評論性節目,應避免政媒不分,並恪守編業分離。

  • (一) 政治人物的定義,係指各級民代、政府官員、黨職工作人員、公職或黨職之擬參選人及候選人。
  • (二) 主持人的選任不宜聘任上述四類政治人物。
  • (三) 談話性節目的來賓選任,上述政治人物出席頻率不宜過於集中,且要注意不同立場的平衡。
  • (四) 新聞受訪者,針對特定的政治人物,頻率不宜過於集中,且要注意新聞整體呈現的客觀與平衡。
  • (五) 選舉新聞的處理,應注意公平與客觀的原則。

肆、新聞人員守則

  • 一、本守則稱新聞人員者,係指新聞傳播群之全體員工。
  • 二、身為媒體業者,社會上賦予高度專業形象、公信力及聲譽,本公司嚴禁新聞人員利用職務或頭銜,圖利自己或他人事務。
  • 三、新聞人員掌握媒體資源,對社會具有影響力及公信力,應承擔社會責任,恪守自律原則,不得有公器私用之嫌。
  • 四、新聞人員應注意自己言行,不得有損公司聲譽及形象。
  • 五、新聞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牟取不當利益或脅迫他人,若遇有與本職利益衝突或無法判辨時,應以書面即時報告直屬主管。
  • 六、新聞人員未經公司授權時,不得利用其新聞職務或頭銜(例如記者或主播),從事任何商業行為,亦不得為任何銷售或代言或推薦之行為,無論有償或無償均同。
  • 七、擔任主播職務者,若有違反前條規定,除接受單位內部懲處外,並得解除主播職務。
  • 八、若有違反本守則時,均已達不適任標準,除接受單位內部懲處外,並得調離原職務。
  • 九、若有違反本守則時,對外因而衍生之一切法律責任,概由該新聞人員自行負責,若因此致公司受到損害時,該新聞人員應負擔賠償責任。

伍、民視新聞事實查證原則

  • 一、媒體為社會公器,為確保報導正確性,對於播送內容應追求事實,避免無根據猜測。
  • 二、應檢視消息來源之真實性,並多方查證,避免單一消息來源,尤其針對涉公共事務新聞,可運用政府澄清專區及具公信力之第三方查核中心查證。
  • 三、引用網路消息時,應注意內容可信度,並盡可能直接採訪當事人,或向內容中提及的相關單位查證。
  • 四、使用非第一手消息,如名嘴爆料或其他媒體報導等,仍應向相關單位及當事人等確認,並留下查證紀錄。
  • 五、對於「內容農場」或不實、惡意網站,或來源不明的圖片、影片,應注意其真實性。
  • 六、引用外電消息時,應注意是否來自國際主要媒體,並可多方觀察不同國外媒體之新聞內容差異,綜合判斷其可信度。
  • 七、引用來自特定利益團體或遊說團體之內容,應特別注意正確、平衡、查證之原則。
  • 八、若消息內容無法查證時,應檢視是否有其使用之必要,並依製播規範將新聞資料及查證過程向主管報告。
  • 九、新聞報導若須以動畫或模擬畫面呈現時應予註明,避免混淆觀眾。
  • 十、應盡力留下採訪紀錄,並盡可能保留查證過程資料,以供事後查驗。
  • 十一、新聞播出後,若發現新聞內容有誤時,應依製播規範通報負責主管,並儘速更正。

陸、電視新聞上架網路之處理機制

  • 一、本公司之電視新聞,如上架自有網際網路平台、或外部之行動影音平台、視聽網路平台,均適用本規範。
  • 二、電視新聞若違反本規範,或於播出後,發現內容有誤時,由負責之主管通報網路部先行下架。
  • 三、民眾申訴案件處理流程
      (一)接獲民眾申訴後,應通報相關主管。
      (二)經電視新聞主管進行討論,決定是否有下架或更正之必要,必要時可移請本公司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議討論裁決。
  • 四、更正流程及處理時限
    民眾申訴案件之新聞更正處理,將依照本規範進行討論,更正時限視新聞內容爭議及查證複雜程度而定。
  • 五、下架流程及處理時限
      (一)流程:
    1. 1.電視新聞主管決定下架時,由電視新聞主管通報網路部。
    2. 2.網路部窗口收到下架通知後,由窗口通報網路部主管,告知下架原因、申請人員、下架平台。
    3. 3.網路部主管確認下架後通知社群中心,由社群中心通報內外部網站及行動、社群平台窗口提出下架通知。
    4. 4.社群中心同仁再次確認各平台是否已經下架。
    5. 5.註記下架新聞事件、下架原因。
      (二)處理時限:
    1. 1.內部官網、App在工作日內,儘速處理完成。
    2. 2.外部Youtube、Line由新聞傳播群協助通知該屬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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